【圆明网】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点,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孙艳环老师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再次被非法开庭,要求无罪释放。两位律师依据现行法律,将公诉人罗列的所谓犯罪证据一一驳回,指出起诉罪名不成立,应当庭无罪释放孙艳环。
在庭审中,公诉人也不象首次开庭时那样积极表现寻找所谓的“证据”,当被孙艳环质问时,表现出无奈和求助的眼神。面对律师和当事人孙艳环有理有据的庭上辩护,法官和公诉人被驳斥的无声应对,自知理亏。在正常情况下,本应当庭无罪释放,但法官的一锤“择日宣判”,已经证明法院没有审判法轮功案的权利,如何宣判,还得听命于所谓的“上级”。中共政法委、610是胁迫公检法犯罪的幕后黑手。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点首次开庭时,家人为孙艳环聘请了律师依法为孙艳环做无罪辩护,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在质证环节,辩护律师当庭对检察院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一一质证,认为证据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审法官也认为证据有问题,要求公诉人补充说明,待再次安排开庭时间。
这次开庭,公诉方补充两份说明,律师当庭提出不合法,要求排除。由于首次非法开庭程序进行了一部份,这次主要是双方辩护,最后孙艳环陈述。开庭时间不到一小时就结束了。
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庭审中,律师从以下几点驳回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依据。律师指明:
第一点:公诉人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程序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定案依据,无证据证明孙艳环有犯罪行为和事实。更要强调的是:本案所有证人、侦查人员皆未出庭作证,所有物证未当时出示、宣读、辨认,明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二点: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孙艳环进行指控,是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条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从第一点上说,孙艳环没有组织,也没有利用组织的行为,说法轮功是×教组织更是无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孙艳环利用邪教组织的说法不成立。从第二点上说,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孙艳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没有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或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实行或应用,找不到对应结果。
第三点:关于孙艳环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资料。
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由此可知,不能认定法轮功书籍为邪教宣传品,更不能因此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点:对“邪教组织”的认定不适用于法轮功
法轮功教人向善,孙艳环在实际生活中,对周围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存在。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公通字[2000]39号)明确了14个邪教组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和公安部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均没有法轮功。污蔑法轮功是×教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随口说的一句话,并非法律。
综上,本案中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望法院从未来的错案追责、注重社会影响、推动法制进步等角度来考虑,依法宣判孙艳环无罪。
最后,孙艳环做了自我陈述,宣读时心态平稳,义正辞严,涉及到的相关法条说的清楚流利。她当庭问道,当初是以控告江泽民为由绑架的我,现在却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名来判罪,这分明是张冠李戴、栽赃枉法,我究竟破坏了哪些法律,哪些法律的实施因为我遭到了破坏……法官和公诉人都被问的无言以对。一阵尴尬后,法官才缓过神来,一敲法锤:“休庭,择日宣判。”
以下是孙艳环的自我陈述:
今天,我以法轮功学员的身份站在了被告席上,内心十分沉重。在这个具有五千年神传文化的国度里,践行着“真善忍”的一群善良民众被迫害了十八年之久,这究竟是中国的法律出了问题,还是执法工作者们的办案质量出了问题呢?让我深感质疑,凭着对现政的一线希望,我相信这里是公平、公正的,也相信这是保障和彰显人权的场所,因此我充满信心的在这里与各位检察官和法官们一起来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请各位检察官和法官们不要中途打断我的陈述。
一、究竟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1、公、检人员错用《刑法》300条定罪于我是非法的
对法轮功学员应用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没有提到法轮功。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污蔑法轮功。众所周知,当权者讲的话只是个人意志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为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的目的,一个是通过学法修心性,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净化心灵;再一个就是通过炼五套功法,转化本体,祛病健身,我们根本就没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实施。试问我的公诉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我的行为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呢?因此,我不能承认我所信仰的法轮功是×教组织,更不能承认我的行为破坏了法律实施。
宪法第35条和3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无非就是学法炼功,向人们讲述着十八年来被迫害的真相,这些都是宪法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事情,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在座的各位都是研究法律的,应该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上位法,一切现行法律与宪法相违背时,以宪法为准绳,即下位不得违反上位法。十八年来,江泽民及其追随者们错用刑法300条,使得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被判刑、被劳教、被强行送进洗脑班酷刑迫害,强行使之放弃修炼,这些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陷罪。也恰恰体现出是江泽民及其追随者们在破坏着宪法的正确实施。目前,已有20多万人举证,起诉控告江泽民。我相信,随着“以宪执政”、“以法治国”的日趋昌盛,这些对法轮功学员制造的冤假错案将随之理顺和归正,真相大白的日子不会太远了。
2、冤假错案竟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在我那不足三页的起诉书里出现了多起造假之处:其中的第二页中间段写道:“经侦查,被告人孙艳环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请问我的公诉人,这是经谁侦查得到的结果?而事实上,我是在马路上被绑架的。当时绑架我的是东风公安分局建国路派出所的曲泽斌等人。曲泽斌等人绑架我之后把我用警车拉到建国路派出所,而后曲泽斌又带领几个警察,拿着从我背包里翻出来的房门钥匙去我家抄了家,他们当时在我家究竟拿了一些什么东西我都没有看到,导致起诉书写到从我家翻出的“法轮功宣传品500余份”,这纯属捏造出的所谓证据。这一年多来,其间市局邪教支队的李忠义为了定罪于我,究竟往卷宗里塞了不属于我的东西不知有多少,而事实上,作为一名修炼了二十多年的学员,家中有些法轮功著作、炼功录音带、讲法录像之类的大法资料,难道不是很正常的事吗?而这些也都是合法物品。
再有,2015年12月24日警察抓我原因是因为我于同年10月28日去省城参与了集体控告江泽民,当时审理此案的是市局李忠义,后来,随着国内形势的极速变化,2017年最高检查网上通知,中国公民可以匿名举报国家级领导人,李忠义看到自己的阴谋已经破灭,无法将此案按原计划继续下去,就不断的变换着迫害手段:先是把我的此案由建国路派出所曲泽斌的手里移至东风分局杨海涛的手里,并且反复进行所谓的补侦,最终制造出500余份宣传品的假事实,强行由原本的“控告前国家领导人的罪名”转为“制作、传僠邪教宣传用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多么荒唐的造假、陷害。什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姑且这些所谓的“宣传用品”属于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范畴暂且不谈,就其事实而言,请问我的公诉人,我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什么地点,把哪个宣传品传播给了何人呢,请拿出人证物证。事实上,这些年来我一直在为建三江事件中被迫害判刑的朋友走法律程序,不断的奔走在建三江,佳木斯和哈尔滨三地之间,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制作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这是为了陷害于我,给我制造的假罪名。假如真的有500余份法轮功宣传品,也是李忠义等人自制加入其中的,我决不能承认这是所谓的“证据”。最可笑的是2017年7月13日东风分局杨海涛拿着由李忠义指使制作的所谓假笔录让我签字的时候,我一眼就看出了里面有假,所以就拒签了。可是,当我的律师7月26日去东风区法院阅卷的时候,竟看到了这一编造的假笔录居然被强行塞到我的卷宗里。在此,我明确告诉我的公诉人和主审法官,自从李忠义把我的案子转给杨海涛之后,我一共被提审两次,第一次是提外审,时间是4月25日,地点是东风分局;
第二次是在佳木斯看守所里6月28日。两次提审的人员均是杨海涛和李志刚,可是7月13日那天去看守所所谓的提审竟是杨海涛一人,和一个不知姓名的自称(杨海涛替说的)东风区检察院的协助于丹工作的人,此人看上去不像是公职人员,有可能伪装的。
在此,我要重点说明的是:2011年3月1日,国家出版总署第50号文已经废除了1999年7月8日的有关“法轮功书籍属于违禁品不能传播、宣传”的规定。因此到目前为止,不管法轮功学员家中有多少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不是违法的,即便是法轮功宣传品也是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所属的范畴,也没违宪。
其次,起诉书中还写到我2015年10月28日到哈尔滨“非法上访”,这也是诬陷,既然是“非法上访”,为什么当地公安局不当场抓捕我?我为朋友去省高法举报建三江青龙山洗脑班非法关押迫害法轮功学员和建三江法院一审法官王敬军对我朋友非法审案咨询相关事情,竟然被说成是“非法上访”。为了说明事实情况,就请公诉人把李忠义拿来的我上访时的监控录像当场给大家放一下,以证明其真伪如何?因为在2015年12月我被李忠义和郭政委审讯期间,郭政委在建国路派出所所长室里曾用他自己的手机把我当时填写的信访用表申请明确写着的事由和经过给看过了,也都是我上面所说的内容。
以上事实,可以说明,为了强行给定罪,执法者真是用尽了脑筋,花费了心机在给我罗织和编造所谓的事实和证据。然而,真理就是真理,绝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去篡改,当然,这一切还需我的主审法官拿出足够的勇气去理智的分析和公平的判案。我希望,这十八年来给法轮功学员制造的冤假错案就此结束,这不仅仅是为了减轻给法轮功学员继续迫害的痛苦,更是为了百姓苍生的得以救度。
二、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其实质毁的是众生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炼。法轮大法直指人心,指出真正修炼就得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这颗心,叫修心性。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大法是正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法轮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40多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截止到2009年底,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法轮功修炼者,“真善忍”已成为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
1998年国家体委主任带领调查组,亲自到法轮大法发源地吉林省长春市去调查,并组织了由多方专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得出了“法轮功于国家,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将此结论交给了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因此1999年的“4.25”法轮功和平上访被朱总理处理的非常得当。这一事实,被世界民主人士称作中国人权史上的里程碑,被世界民主国家所赞颂。然而,毒者就是恶毒,绝不能与善者为伍。时为国家元首的江泽民出于强烈的妒忌,在不顾其他政治局常委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的发起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下发了:“对待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在这一灭绝性政策的驱使下,少数执法者只顾听从命令,不能理智判断是非,盲目的跟着大打出手,使无数的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劳教、判刑、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这十八年来,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惨烈之深,波及之广是中外历史上所罕见的。十八年来,面对如此惨烈的迫害,在全国没有发生一起法轮功学员以暴抗暴,以恶制恶的事件,却以超越世间的勇气和善良,创造了和平反迫害的奇迹。
然而,善恶有报是宇宙的法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这十八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却有无数的警察,政府官员、610(江泽民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凌驾于任何法律上的非法机构)人员死于非命。曾经为江泽民鼓噪的喉舌干将中央电视台播音员罗京死于喉癌;曾经强奸三名比他妈还大的警察何雪健死于阴茎癌(还有相当数量被恶报的公检法人员不在此一一列举)。从传统文化的理念中我们得知,万事皆由因果所至。常言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人必遭灾殃。
这十八年来,法轮功学员在不断的向世人讲述着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善恶有报的真相,就是不忍心看到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因迫害法轮功而遭到恶报,所以劝说人们,告诉自己公检法的朋友们不要参与迫害。同时也告诉善良百姓,法轮大法的美好,让人们从心中洗刷掉因听信妖魔化宣传而仇视法轮功的心理,以免人类大淘汰时被无辜的毁掉。
要知道,法庭每判刑一个大法弟子,就会使当地百姓的被愚弄加深一次。人们会不敢认同“真善忍”,而去“假恶斗”。当这种反面的宣传和教育久了的时候,会给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稳定造成怎样的影响,大家思考过没有?我真诚希望中国法律界这段不光彩的历史快快翻过去,愚弄世人正邪不分,绑架世人对大法犯罪的历史尽快结束。还历史本来面目,还法轮大法的清白。
三、当人类走过历史这一页的时候你将去往何处
对那些在工作中主动或被动的参与了迫害法轮功的执法工作者们,我们大法弟子不愿放弃对你们救度的机会。我知道你们是在当时江泽民的淫威下,被裹挟着走进了迫害者的队伍里,也许在你们的本性中还存有善良的一面,所以在此我想告诉你们如何走出生命的劫难。
今天,面对这新旧宇宙更替之时,人类面临着许多选择:如果你选择站在正义与良知的一面,默默的支持和帮助法轮功学员,那你就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一个值得敬重的人,在关键时刻神佛会眷顾你,帮你走出劫难;如果你只盯着眼前的蝇头小利,站在迫害者一边助纣为虐,那你就与那些打手为伍了,如不及时转变方向,你的生命将是危险的。
江泽民发动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是个人意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违宪的;为了不给自己留下追责的把柄,不出示任何书面文件,都是口头传达的。
近年来出台的公务员法和冤假错案终身负责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新政策,已经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人员想逃避的退路。至此,你们是否已经闻听到了迫害法轮功即将要结束的气息。
我真的在为你们担心,当迫害法轮功这一运动结束时,由谁来为你们背黑锅,江泽民会为你们买单吗?事实上,早在2004年,江泽民为逃避世界各国对他的审判,曾想用打死了多少大法弟子就杀死多少警察为条件来换取自己的不被起诉,当然大法协会是不能接受这一罪恶请求的。因为大法弟子是要救众生而不是毁众生的。
201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白皮书中明确提出中国全面贯彻疑罪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该撤案的撤案,仅2015年一年,各级检察机关就有十三万一千七百多案件被撤销,有三千三百九十六人宣布无罪释放。这是不是从政策上给你们指出了方向?希望你们能审时度势,把握时机。
我相信你们本性中仍有善良的一面,正徘徊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面临着选择前方的路。我们同为炎黄子孙,华夏儿女,在此,我真诚希望你们为自己的生命永远负责,拿出做人的勇气,不再与邪恶为伍,在这黑暗即将过去,曙光即将到来的关键时刻,挣脱捆绑你的枷锁,与我们一道去迎接黎明的曙光,拥抱美好的未来!
结语: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公正的评判,还我一个清白,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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